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四)
发布时间: 2020-02-21 16:27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肺炎疫情的防控成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泰州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四)》,通过法律知识问答形式,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法律指引,供广大市民朋友参考。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2 日),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2、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保证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近期,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或者有关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假借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对产品做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分别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病人有关信息、资料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信息的,不仅对疫情防控作用有限,容易激化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焦虑和恐慌,还可能涉嫌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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