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成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泰州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三)》,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法律指引,供广大市民朋友参考。
1、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2、 对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对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进行医学观察。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人以“我戴不习惯口罩”“我非典都没戴口罩”为借口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可以吗?
不可以。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均发布了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5、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如何处理?
2020年1月24日,无锡市云林街道追踪到黄某、丁某携2名儿童于2020年1月22日从武汉来锡投奔黄某妹妹一家,该户目前共有9人,需接受医学观察。街道、社区及派出所电话联系丁某一家进行居家隔离,但该户9人拒不配合。经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反复解释,该户9人仍不配合。按照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武汉来锡黄某一家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因该户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个人故意隐瞒疫病病情或者疫区旅行史、接触疫病患者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何法律责任?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主动报告是否到过疫区,是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隐瞒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医生按政府规定询问该情况时,隐瞒该情况的,符合该情形。因此,每个公民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予以汇报。隐瞒不报造成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隐瞒者虽未明确诊断患有突发的传染病,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突发传染病,但国家及各级政府要求报告到过疫区的情况,目的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传播。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该条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哄抬口罩等物资价格的行为是不是违法?
2020年的新春,口罩成为最紧俏的年货,作为抗击肺炎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准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这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的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故哄抬物价的行为触犯上述规定的,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此类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0、近日,网上多家武汉市医疗机构发布了爱心募捐口罩等医用器具的公告,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募捐,很多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询问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由此可见,公众为此次疫情发生捐赠物资,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救助灾害和卫生事业的公益事业目的。同时,该法第10条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