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肺炎疫情的防控成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泰州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通过法律知识问答形式,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法律指引,供广大市民朋友参考。
1、用人单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怎么处理与职工的劳资纠纷?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如因此停工停产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春节快过完了,企业是不是可以复工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是不是也可以复工?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也就是说,大家可以安心过完元宵节,这个年才算过完了。各地政府或特殊行业关于复工时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从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执行该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工作时间。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等组织机构可以不执行该规定,但是上述组织机构属于办公场所空间密闭或工作内容有人员聚集的,建议参照规定执行或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相关规范要求。
3、企业想要提前复工应该怎么办?
2020年1月28日,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4、企业安排值班人员有何注意事项?
基于值班值守和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值班,建议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值班,以便于做好值班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但严禁以值班为名安排生产。
5、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6、如果职工拒绝接受检疫,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7、职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不来的,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要求职工提前返岗。但对于需要提前返岗的职工来说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按照《缺少成对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7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本次防控疫情就属于上述情形,因此要求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但如果并非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有权拒绝提前返岗,用人单位不能对此定性为旷工。
8、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怎么办?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企业是卖方(买方),交不了货了(收不到货了),怎么办?
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明确是否能够完全或者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全部履行合同或只能部分履行合同的,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将不可抗力对企业的影响及能否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如果合同有不可抗力约定的,主张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主张按《合同法》的规定履行。
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清点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将一定期限内需要的产品排序;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已经收到卖方通知的,应做好从其他渠道采购或延迟自身生产计划;视情况向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果企业买方不能按约定接收、付款的,应立即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如果合同有不可抗力约定的,主张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主张按《合同法》的规定履行。
本地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可以作为相应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消除的凭证;可以同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也应当通知对方为减少或挽回损失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0、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要重点做些什么?
职工属于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按规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对物资、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发现任何疑似疫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倡导职工遵守正确的防护,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员密集场所、如有不适就去就医等;向职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和落实到具体职工的事项;向职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当地政府公告、通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