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成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为此,泰州市司法局、泰州市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法律指引,供广大市民朋友参考。
1、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2、企业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劳动报酬怎么办?
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企业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当企业职工处于隔离期间内属于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4、企业职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及时返回复工的,怎么办?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因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下发的《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特殊医保报销有何规定?
2020年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7、交了定金预定的旅游团、聚餐、包车、住宿因新冠肺炎疫情全部取消了,怎么办?
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全国范围内甚至在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且爆发至今,目前尚无直接有效的治疗,也没有彻底、完全阻止其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惯例上,司法实务领域也是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买卖、工程建设、加工承揽、租赁、酒店住宿与餐饮、商场、演出、旅游、运输、中介服务、劳动(劳务)用工等合同中,因义务履行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受假期延长影响或一方主体及其员工患新冠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停产等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简单说,如果你在新冠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定了餐、定了旅行团等,可以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可要求退还定金。
8、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个人收入受到影响,贷款(信用卡)还不上了怎么办?贷款(信用卡)还不上,会不会因此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国家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受疫情影响,暂时没有收入来源了,那么是可以合理晚还房贷、信用卡的。中国银行业协会2020年1月27日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倡议书,鼓励针对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9、为了减少流动,居民没有出门交电费,欠费会停电吗?
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国家电网2020年1月27日表示,全力确保民生用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用电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加大了消毒频次,引导线上办理电费缴纳、电费查询、故障报修等业务,95598电话、网上国网7×24小时不间断服务,让大家可以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0、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怎么办?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针对本次疫情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江苏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特别提示》:根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江苏省各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确需提起诉讼请尽量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法院旗舰店”和长三角“一网通办”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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